浙江在线06月15日讯 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对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印度商人)拉希贾(RAHEJA DEEPAK BHAGNANDAS)、阿加瓦尔(SHYAM SUNDER AGARWAL)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学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义乌市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由拉希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学飞货款100万元及利息;阿加瓦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商务纠纷发生在去年年底,被印度媒体描述为“两名印度商贸人员在义乌被非法拘禁”,并酿成外交风波。印度驻华使馆曾发布信息,警告所有印度商人不要到义乌做生意。
去年11月至12月间,拉希贾分6次向丁学飞购买水钻,积欠货款1133186元。阿加瓦尔以保证人的身份,在结算单上签名按指印。
对这起合同纠纷案,2011年12月30日,义乌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拉希贾应支付丁学飞货款1133186元,阿加瓦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拉希贾和阿加瓦尔以主体认定有误及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4月27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印度商人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与丁学飞进行水钻商品买卖交易的主体是他们所属的优洛公司。
法院再审后认为,拉希贾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丁学飞进行商品买卖时,已出示其为优洛公司雇员,代表优洛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关材料,且在上述单据上仅有拉希贾个人签名或捺印,均未加盖优洛公司的印章。两申请再审人在诉讼期间也未提供优洛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该公司真实存在。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定金5万元是由拉希贾个人支付,且所购货物也是送到其指定的仓库或租住处。本案纠纷发生后,丁学飞分得货款89481.01元,也由拉希贾和阿加瓦尔个人支付。另外,拉希贾与丁学飞等其他义乌商户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直至再审期间,一直向其家人筹款,并未向所称的优洛公司汇报或要求优洛公司支付所欠款项,明显与常理不符。所以,法院认定,与丁学飞进行水钻商品买卖交易的主体是申请再审人个人。
法院同时认为,原审调解时,由莫某担任申请再审人的翻译不当,该调解协议应予撤销。
之前,义乌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丁学飞的申请,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对拉希贾与阿加瓦尔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丁学飞为此提供了担保。市中级法院再审过程中,拉希贾与阿加瓦尔请求法院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因本案诉讼标的有100万元人民币,但两人仅愿提供10万元的担保,不符合解除限制出境条件,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市中级法院表示,无论是审理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向阿加瓦尔和拉希贾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对方拒绝签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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