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为了促进就业,妥善解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积极就业政策到期问题,我市将对享受积极就业政策期满三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新认定。符合政策的人员通过重新认定后将继续享受积极就业政策,未通过的将不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此次将对2012年6月30日至11月30日到期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持证人员进行重新认定,认定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新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重新认定期间,该类人员继续享受现行相应政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其持有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失效后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已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上述人员,经其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将在与其签订的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上注明“本协议期限延至2012年12月31日”,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专用章。已申报灵活就业的上述人员,经其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将在与其签订的原《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上注明“本协议期限延至2012年12月31日”,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专用章。
这两类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原政策享受期限加上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享受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并提出书面申请。
详情请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咨询或致电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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