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6日讯
问:市区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区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2012年7月起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79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8930元,平均不得低于1970元。
问: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也是每年7月调整一次,2012年7月起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30元,缴费基数上限为7990元。
问: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最低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额分别为349.2元和97元,2012年7月(所属月)起分别调整到383.4元和106.5元。
问: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基本养老金高低与哪些因素有关?
答: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高低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和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低等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越高;缴费基数越高,基本养老金越高,但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
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问:市区企业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后如何处理?
答:中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可由新单位为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未在单位重新就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金政〔1995〕4号下发后至补缴当年之前期间,统一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相应缴费比例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补缴期间统一按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因此中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应予及时接续社会保险,以免影响有关待遇。
问: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何变化?
答:根据《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金政发[2012]51号)等文件规定:
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条件执行。
从2012年7月1日起,女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问:市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何变化?
答: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1]142号)等文件规定,市区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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