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7日讯 一辆奔驰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一日路遇积水坏了发动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这属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结果双方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没有明显提示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是不产生效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奔驰车主:
涉水熄火修了22.6万元
1月25日,洛阳一家置业公司的员工叶先生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途经温州乐清市白石街道某地段时,因雨积水过多、地面低洼,车辆不慎熄火。
这辆奔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81.8万元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涉水导致奔驰发动机和其他一些配件损坏,洛阳置业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损坏系进水造成,因免责条款已有规定而拒绝理赔。双方协商不下,保险公司未予定损。
车主只好先将受损的奔驰送去维修,更换发动机等共花费修理费22.6万元。3月,洛阳置业公司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具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
保险公司:
免责条款规定了不赔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车辆涉水受损是免责的,因此不承担发动机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洛阳置业的奔驰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因此对除发动机外的其他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他们承认的损失金额为36800元。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洛阳置业公司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予明确告知,但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应视该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
未尽说明义务也要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发动机涉水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系免责条款,应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洛阳置业公司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保险公司未进行定损,现对奔驰车修理费有异议,并将责任归咎于洛阳置业公司,有失公平。对于22.6万元的车辆修理费,因平安保险未能举证证明其中有不合理的费用,法院对这笔修理费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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