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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养生裤”变成“过敏裤” 需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2012年06月27日 08:57:05

   浙江在线06月27日讯 一条花118元钱买来的“养生裤”,成为章女士皮肤严重过敏的“元凶”。经过嵊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在退还货款的同时,一次性补偿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150元。

  据章女士说,近日她花118元在嵊州市区一药店买了一条“养生裤”,按照说明书的提示穿了一星期后,身体出现严重过敏现象。

  怪痒难忍的她只好去医院就诊。经过医生诊断,章女士患上了过敏性皮炎,医生建议章女士立即停用“养生裤”。

  此后,章女士先去药店交涉,但药店销售人员称该品牌养生裤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因为添加了药用保健成分,而该成分不适合章女士的皮肤才导致产生过敏现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章女士到嵊州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并召集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店家如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消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在工商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解说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退还章女士“养生裤”货款118元,另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50元。章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今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保健养生,但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在选购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养生产品时,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要被“新概念”忽悠,不但要看有没有国家的批准文号,更要看注意事项说明和防过敏警示等,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健康受到损害,应立即停止使用,第一时间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保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张亮宗 许浙慧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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