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案情回放:
为让外公外婆能过个舒适的晚年生活,2008年,蒋某以外公王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同一年,王某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手续,并将情况告知了儿女及亲友,表示在他去世后,名下的这套房子归蒋某所有。
2010年前后,外公外婆相继去世,蒋某决定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房管部门认为王某的这份遗赠书已过期,不能据此办理过户手续。无奈,蒋某只好求助于法院。
法庭上,蒋某提供证了外公的遗赠书以及将这一事实告诉亲属的证据,以证明当时她表示接受。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出示的遗赠书合法有效,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受遗赠当时她已表示接受遗赠。最后,法院判决该案所涉房屋归蒋某所有。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浙燕
本案涉及遗赠的有关法律问题。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很容易同遗嘱继承相混淆,但事实上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遗嘱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一致,而受遗赠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次遗嘱继承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就可以继承遗产,而遗赠在遗赠协议合法生效的情形下,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才能得以执行,即受遗赠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即自动丧失受遗赠权。
本案中,王某以遗嘱方式将房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外孙女蒋某,其行为属遗赠,蒋某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除要有合法有效的遗赠书外,还要证实其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已表示接受遗赠。虽然最后法院判决遗赠得以执行,但蒋某确因不了解遗赠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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