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雷女士在嘉兴市区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报了名,缴了17800元的学费。由于工作变动,她在该培训机构只上了一节电脑课之后便没有再去上课。于是,雷女士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费要求,却遭到对方的拒绝。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该培训机构要求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拒绝接受采访。
因工作变动不能上课
雷女士在市区一家酒店工作。她一直想好好学习英语,希望有更好的发展。去年12月,她在一家名为“韦伯国际英语”的培训机构报了名,学费是17800元,还有200元的书本费。
报名之后,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先上电脑课,之后才能上正式的英语培训课程。雷女士在上了一节电脑课之后出了状况,工作发生变动。
“既然报了名,就打算好好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水平,可谁知道工作一变动,所有的想法都泡汤了。”雷女士告诉记者,她要到无锡工作一段时间。工作变动之后,她根本不能如期去上课,于是向韦伯国际英语提出了退费的请求。
要求退费引起纠纷
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不能上课,雷女士向培训机构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要求培训机构将剩余的学费退还给她。但是,雷女士的要求却遭到韦伯国际英语的拒绝。
“我把由于工作变动不能上课的原因向韦伯国际英语的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表示,退费比较麻烦,但是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她的名额转让给别人。”于是,雷女士一直等着韦伯国际英语工作人员的消息。但是直到5月底,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名额还是没有转让出去。
既然不能转让,雷女士要求韦伯国际英语扣除一定的违约金后,给她办理退费。工作人员表示,雷女士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如期上课,属于单方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约定,是不能办理退费的。
无奈之下,雷女士向教育部门反映了情况,后来又与韦伯国际英语的工作人员多次交涉,韦伯国际英语给雷女士两个方案选择:要么退还给她三分之一的学费,要么给她办理转学。
这两个选择,雷女士一个也不能接受:“近两万元的学费,我只上了一节电脑课,就要扣除1万多块钱啊!”至于转学,雷女士说,自己现在上班的地方距离无锡市区有1个半小时的车程,而且在无锡工作多久还不确定,因此,她也不能接受这个方案。
韦伯国际英语拒绝接受采访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到韦伯国际英语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雷女士是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上课的。报名时,学生和韦伯国际英语之间签订了一份《学生入学注册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单方违约行为,韦伯国际英语是不退费的。
但是雷女士表示,由于对方出具的是一个格式合同,只是要求她签字即可,并没有让她仔细看合同的内容。
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她须将情况向领导汇报之后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半个小时后,一名自称是雷女士所在班班主任的薛老师与记者取得联系。薛老师表示,关于雷女士退费的情况,他们已经向上海韦伯国际英语总部做了汇报,雷女士也向教育部门反映了情况,韦伯国际英语向雷女士提出了处理方案,但是雷女士没有接受。
薛老师表示,针对此事,韦伯国际英语拒绝接受媒体的采访。
律师:校方不退费显失公平
公益律师张戈表示,由于雷女士与韦伯国际英语签订的是一份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成立和无效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就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提醒说明义务,否则将导致相应的条款无效。与此同时,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张戈表示,雷女士在韦伯国际英语只上了一节课,此后没有去上课的行为,也没有给韦伯国际英语造成任何损失,而韦伯国际英语却扣除三分之二的学费高达12000元作为违约金,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张戈认为,具体实践中,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以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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