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电器失火引燃存放在室内的胶水,有毒气体殃及邻居。受害者家属起诉房东、房客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某小区102室房东张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了刘先生。2010年12月的一个下午,室内电器突然起火,刘先生想自己灭火,将一桶胶水搬到楼道。因方法不当,火势越来越猛,存放在室内的勾兑胶水在燃烧中产生了烟雾和有毒气体。
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往现场,用了10多个灭火器才将火扑灭。火灾产生的烟雾和气体从102室蔓延到了室外。慌乱中,101室64岁的孙老太没有向户外逃生,而是向公共楼梯的顶楼跑,浓烟和有毒气体造成孙老太的不幸死亡。
消防支队认定,灾害成因是刘先生违反规定在居住小区内存放、勾兑含有易燃易爆化学成分的胶水,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火灾发生。
事发后,刘先生赔偿了孙老太的家属20多万元,房东张女士也拿出了5万多元钱。
孙老太的儿子戴先生得知母亲是因浓烟和有毒气体而身亡时,将房客刘先生、房东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戴先生还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对进入小区的物品、车辆进行盘查,让房客将民宅当成了存放胶水的仓库,物业公司对其母的死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三方共赔偿损失近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定刘先生赔偿戴先生20多万元,物业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先生不服,上诉。
今年1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仅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即生活及居住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和管理,其管理的依据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公共部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对业主在室内堆放的东西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检查。从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来看,物业公司仅需要对出小区的大件物品进行登记,对于进入小区的物品车辆并无登记的义务。若从是否构成侵权来看,物业公司对刘某货运、存放胶水的情况并不存在“明知”的情形,物业公司无须承担所谓的过错责任。
专家点评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物品、车辆是否需要盘查。
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5章第7条规定:“大件物品出小区进行登记。”从条文约定的目的来看,不难看出,这是出于防盗的目的。而对于进入小区的物品及车辆,物业公司并无盘查的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仅对小区秩序加以维护,对小区业主的隐私不便过多地干预;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及证人的叙述来看,小区有不少业主正在装修,装修材料等进入小区颇为常见,更何况,引起事故的胶水,就是装潢材料之一,物业公司不可能对其进行盘查。
原告所指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属于“明知而不为”的情形,然而,对于本案刘某运输、存放胶水的情况,从未有业主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及举报。况且,该胶水存放于刘某的私人居室及仓库,物业公司根本不可能进入其中检查。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东南商报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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