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宁波市民曾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广厦怡庭一套房子。房子朝南,房龄7年,面积75平方米,两室两厅,报价95万元。他觉得小区周边配套不错,房价也还公道,准备付定金。“不过,听说这套房的性质是和经适房类似的限价房,转让时要补缴土地收益金。如果要买,需要为此缴多少钱?”
按照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时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何缴纳,价款如何计算,记者日前咨询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据介绍,经适房上市交易,前提是限售期满和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办法,《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2009年1月14日公布实施)有详细说明。这项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按照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合同上的时间,是在2005年9月9日之前的(《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于是日开始实施),房产所属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则上市交易后可免缴土地收益;属划拨的,按交易时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
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是在2005年9月9日至2009年1月14日之间的,补缴标准具体分两类。经适房所属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交易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经适房所属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按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收益或出让金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元)=基准楼面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举例而言:目前一套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地处四级地段(楼面地价为1356元)的经适房要出售,该房当时签合同的日期在2005年9月9日至2009年1月14日之间。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需补缴土地收益金为1356×5%×75=5085元;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则需补缴1356×10%×75=10170元。
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2009年1月14日之后,限售期满上市交易的,则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洪塘北城春色一套经适房(四级地段),买入价为26万元,限售期满后卖出价为50万元,则需补缴(50-26)×50%=12万元。
另外,限售期满后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也可按照这个办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从而取得完全产权。补缴之后,这套经适房要转手出售的话,就和一般的二手住宅转让没有任何区别了。
宁波晚报 见习记者 张璟璟 通讯员 楼立明 杜晓红 王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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