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适应新的监管模式
“从8月1日起,宁波市将全面停止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后,外汇局将在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据悉,改革后,外汇局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按月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将对监测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交易主体开展现场核查,并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需要适应新的总量核查监管模式,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业务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人士介绍,外汇局将依据企业不同分类状态,实施逐级递进的分类管理措施,构建外汇正向激励机制,限制外汇违规行为。改革后,宁波市占比95%以上的正常企业将被列为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少数的违规、异常企业将被列为B、C类企业,外汇局对其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企业需坚持贸易真实性原则,依法、合规办理贸易外汇业务。
宁波日报 记者 杨绪忠 实习生 赵超群
延伸阅读
进出口核销制度“渐行渐远”
上世纪90年代,为了防止逃套汇,确保贸易的真实性,我国建立了进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制度。1990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收汇核销。1994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997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改进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进口付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企业,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冲抵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外贸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需求日益提高,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难以适应外贸形势的发展和实施均衡管理、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监管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杨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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