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5日讯 6月27日,龙游18岁男孩小章永远地闭上了眼睛。从6月5日午夜时分,在街头被突如其来的毒镖射中时开始,小章陷入昏迷,并从此一睡不醒。几乎与小章同时被毒镖所伤的还有3人,所幸他们已经先后醒来并康复。
这是什么样的毒镖?是谁射出了它?又为什么会射中4人?龙游警方迅速行动,经过48小时的连续作战,终于查清了毒镖的来源,并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目前,整个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陈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毒镖连伤4名路人
6月5日夜里11点多,龙游县城最热闹的太平路上,小章刚刚将女朋友送上回家的车,独自转身准备回家。可是往前没走几步,小章突然倒地。
几分钟后,在距离太平路不远的司巷口某歌厅门口,与朋友一起准备打车离开的余某,突然感到背部有针扎感。很快,他也昏倒在地。朋友在他身旁发现了一支毒镖。
还有单某、何某……短短20分钟内,先后有4名路人因中镖发生昏迷。
在救护车呼啸着赶来抢救中镖者的同时,龙游警方也紧急行动,刑侦、巡特警、派出所、交警各部门一齐进入突发性重大案件的处置状态。
民警从被害人亲属、朋友那里拿到了4支镖。每支镖都有针管、有刻度的塑料管和三角状的塑料平衡翼。塑料管里是一种液体,成分暂时不明。
根据被害人身份、社会关系的调查,4人互不相识,平日与人无怨,中镖后也无财物损失。
“头天晚上,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毫无概念,甚至是男是女都不清楚。”龙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叶家荣告诉记者,当晚,受害人几乎都陷入昏迷,提供不了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而与此同时,叶家荣的电话却几乎被打爆:“好多朋友、家人,特别是企业老板都来打听案情,说什么已经死了3个,还会再死好多人……”龙游县公安局从上而下都感到空前的压力。
熬红双眼找到线索
为尽快破案和救治伤者,当晚,龙游警方立即派人拿着镖连夜赶到杭州找省公安厅专业人员鉴定液体成分。同时,刑侦、巡特警、派出所、交警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在整个县城布控巡查。
6月6日,警方终于得知,镖内的液体是一种含有“琥珀胆碱”的麻醉类药品。它能引起肌肉松弛,当呼吸肌出现松弛时,会使患者无法呼吸,导致缺氧性昏迷。
同时,被害人单某向警方提供了惟一有价值的线索,他隐约瞄到犯罪嫌疑人的模糊身影,“那人穿着黑衣服、很胖”。
而在4个发案现场,犯罪嫌疑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甚至躲开了治安监控(其中一只监控因维修更换被暂时拆除)。
专案组分析,犯罪嫌疑人对太平路一带相当熟悉,且作案手法娴熟(与毒镖盗狗手法类似),作案对象不确定。民警由此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毒镖盗狗的前科人员,因家庭、事业发生重大变故而产生报复社会情绪的人,有一定反侦察能力的龙游本地人。
于是,警方以发案地为中心,辐射全县2000多个监控探头,从中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6月6日一早,12个民警开始查看调取的视频资料。近100个小时的视频资料,让民警们一个个都熬红了双眼。直到案发后的第24个小时,民警在县城太平路上某银行门口的视频监控里看到一个模糊的胖身影。视频显示,这个身穿黑衣的胖身影在6月5日23时23分51秒从视频的左上方一闪而过,衣服胸前有图案。12秒钟之后,受害人单某也出现在视频中,以手挠背,并转身。
48小时擒获犯罪嫌疑人
黑衣胖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成员首先将视频拷入手机,一遍遍反复看,并带着视频逐户调查,同时向居民进行防范宣传和教育,以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
一遍遍反复看视频之后,一位民警突然觉得黑衣胖男有些“面熟”。在查阅了前科人员的资料库之后,民警发现,黑衣胖男像极了有犯罪前科的龙游籍男子陈某。而在一县际卡点视频中,陈某也像黑衣胖男一样,穿了一件胸前带有图案的T恤。只是陈某的衣服颜色是蓝色。
形态相似,衣服相似,是真凶还是巧合?民警又反复查看两段视频,并到实地查看、试验,终于发现,衣服的颜色会由于灯光照射的原因,呈现黑、蓝两种不同的颜色。
6月7日晚,民警围住了陈某租住的居民楼。因不明确陈某的具体住址,民警带着他的照片,分成8组在单元里逐户搜查。单元里一共8户人家,其余7户都开了门,惟独一户久敲未开。民警果断踢门进入,一举抓获站在门旁的陈某。
面对警方,陈某显得挺平静:“没想到,我连3天都没躲过。”
此时,距案发时间正好48个小时。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龙游县看守所,记者看到了陈某。42岁的他体态较胖,头发稀疏。2004年,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3年,缓刑4年。2009年,他因偷狗被判8个月。
“我对不起他们(指4名受害者),我错了。”说起那晚被他毒镖射伤的4个人,陈某首先认错。但是对于那晚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陈某却避而不谈,只说自己喝醉了,不记得了。
但在陈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之前,他清楚地向警方交代过那晚发生的一切:2011年,他刑满释放后,妻子提出离婚。他做水果生意也亏了钱。上要赡养老人,下要照顾2个年幼孩子的他,因此有报复社会的念头。那晚,他带着自己以前用来偷狗的弩和毒镖,隐蔽在太平路一带,朝着路上的行人射去。
【法律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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