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日前,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违法违规等情况,而其中一些企业出现的用工问题也提示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小误区。
新丰镇一家童车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很感谢此次检查对企业用工管理帮助指导。“本来以为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一律休息,这样就肯定不存在加班费,没想到不是这么回事。”钱老板说,这次专项检查给他上了一课。
原来,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发现,员工工资条上没有加班费一栏,询问之下,财务人员告之近段时间是企业生产淡季,员工并没有额外加班。“不是没有额外加班、法定节假日休息就不会产生加班费,你们的理解有误区。”执法人员解释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超过这个数就为加班时间,而有些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就超过21.75天,例如接下来的八月份共有31天,去除双休的8天,正常工作日就有23天,很明显就超过了21.75天,企业就必须在工资条上体现这1.25天的加班工资。
“其实这样的认识误区不少企业都存在,所以企业每月核算员工工资的时候必须以21.75天为标准,确定是否有加班费。”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说,此次总体劳动用工情况良好,绝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表,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加班费的核定标准是一方面,还有些企业的外来员工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主动写下承诺书,于是企业或未给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单方为这些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降低劳动用工风险。其实不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有承诺书,企业仍无法免责。还有些企业短期离职员工又回来工作了,就误以为不用再重签用工合同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也是此次被检查的18家企业1299名员工中有近二成没有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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