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仅罚万元?这只是行政处罚
2012年07月10日 15:38:19
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 “明珠7号”撞伤温州大桥事故处罚结果出炉,市民在关注温州大桥安全的同时,对责任方处罚情况议论纷纷,认为此次碰撞造成温州大桥直接经济损失有200多万元,有关单位为什么只对责任方各罚1万元?昨天,记者联系此次事故调查组,他们回应:1万元只是行政罚款。责任方还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此次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家、交通部门等组成,调查组人士介绍有关处罚依据:事故责任方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因此,事故调查组建议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事故各责任方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建议对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王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温州港引航中心负责人张某处以1万元罚款,扣留证书6个月。
事故调查组指出,事故责任方在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必须对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243万元及其他间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下一步,有关单位将通过起诉等途径,要求事故责任方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赔偿到位情况。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作者:
记者 陈彩霞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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