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 发生劳动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以劳动者胜诉居多。不过,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一劳动者因没弄清服务对象盲目提起诉讼最终导致了败诉。这起案子中,有一个“常识”提醒大家注意: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相对方就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索取双倍工资赔偿,法律也将不予支持。
劳动者受伤,请求双倍工资赔偿
这起纠纷案的主角姓刘,安徽人,1956年出生。
据刘女士说,她在去年4月1日应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印染”)的招聘,进入到该单位工作,任勤杂工岗位,当时双方约定刘女士的月工资为2200元并按月发放,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9日,刘女士在“新发印染”车间推车清理废布时,不慎被废布条拌住脚摔倒受伤,随后被公司送往绍兴县齐贤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该医院进行了骨折内固定术。
想要申请工伤,但又缺少劳动关系证明,于是,刘女士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她与“新发印染”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请求法院判“新发印染”支付她双倍工资差额计24200元。
企业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然而,对于刘女士的要求,“新发印染”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说法。
“新发印染”表示,他们从没招聘过刘女士,也没有安排她从事勤杂工的岗位,他们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这个岗位,更不用说约定和支付刘女士工资了。对于刘女士受伤一事,公司表示完全不清楚,也没有送她就医。“新发印染”还声称,刘女士是受雇于他人,与第三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公司无关。而且,刘女士的年龄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因此,“新发印染”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同一件事,双方的描述反差竟有如此之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去年3月1日,“新发印染”企管部职工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罗某订立了一份《外包协议》。协议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新发印染”将废布条发包给罗某整理、处置,罗某如需雇用人员分检、整理的人工费用以及安全事故和责任均由罗某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双方还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及纪律作了约定。
之后,刘女士便通过罗某的下属人员,到了“新发印染”厂区为罗某从事清理废布的工作,其工资由罗某支付。从去年7、8月份开始,由“新发印染”的陈某代为发放。而正是这一点,使得刘女士将起诉的对象锁定在了“新发印染”。
劳动关系确立要满足三条件
这起纠纷,从今年4月7日起经劳动仲裁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相关法官告诉记者,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根据法律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的情况看,刘女士1956年1月12日出生,去年4月在“新发印染”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另外,外包协议虽规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厂纪厂规,但刘女士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对她没有约束力。再者,刘女士虽然在“新发印染”工作,但报酬却由罗某支付,虽然刘女士两个月的报酬由“新发印染”的陈某代为发放,也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据此,法院认定刘女士与“新发印染”的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此案又能给大家带来什么启示?法官提醒说,劳动者在从事劳动并从对方获取报酬时,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的资质等具体情况,这样获取报酬才更有保障。另外,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再是劳动关系,要想索取双倍工资赔偿也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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