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7月9日、10日,晚报就“新老政策有哪些区别”、“如何确保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了解读。那么,新政策将给被征收人带来什么好处?晚报特请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谢晓民进行深度解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谢晓民拿出一份新的文件——《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下称《补偿及奖励办法》)。他表示,《补偿及奖励办法》是《暂行办法》的一个配套政策,对《暂行办法》第三章“补偿”的内容进行细化,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一:产权调换
记者:《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产权调换是如何执行的?
谢晓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有两点需要着重强调一下:
一是可安置面积。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在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上靠确定。比如说,被征收人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其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而安置用房套型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不等,为了保证其安置房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使用面积,其可上靠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的80平方米安置用房。倘若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房源,安置用房的套型面积不受这一限制。
二是套型补贴。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为高层或小高层的,予以被征收人货币形式的套型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具体标准为:总层数为7层至12层(即小高层)的,套型补贴按10平方米计发;总层数为12层以上(即高层)的,套型补贴按16平方米计发。
关键词二:货币补偿
记者:倘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又是如何操作的?可以享受到哪些奖励与补贴?
谢晓民:《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有一项新规定需要特别强调一下,《补偿及奖励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的20%予以货币补偿奖励,同时可以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也就是说,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由三大块构成,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的20%的货币奖励,以及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其中,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补贴,是按原地块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关键词三:住房保障
记者: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新政策有哪些惠民之举?
谢晓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补偿及奖励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同时,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本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关键词四:搬迁奖励及补偿
记者:《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请问,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是如何来落实的?
谢晓民:搬迁有奖励,搬迁有补偿。按照政策规定,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并在现场公告。对于搬迁补偿,《补偿及奖励办法》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000元搬家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2000元搬家费。而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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