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7日讯 明明是卖导航设备的,门口却停了一排崭新的面包车和电动车,代理商只要销售一定数量的车载电子产品,就可以获得以上赠品。杭州的一家科技公司负责人当初抛出如此诱人促销手段,估计也只想着吸引更多的代理商,却不知此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
近日,这样一起发生附赠式商业贿赂案被杭州萧山工商部门查处。此前,商业贿赂行为一般较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此次被查的电子产品销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尚属首次。
发现这起违法行为有点偶然。参与执法的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当时是在对辖区内的杭州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大门口两辆”力帆”面包车和停放着的10多辆电动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车身上印有‘三星Anywhere’、‘三星车载电子’等内容。”一数,乖乖,电动车有18辆。
工商人员起了怀疑,这是一家卖导航仪的公司,要那么多汽车、电瓶车干什么?“我们和公司的相关人员交流,原来这些车都是赠品。”执法人员说,公司为了提高下级代理商经销这一品牌导航仪的积极性和业务量,于是,按照不同的订货量,把这些车免费赠送给下级代理商。
执法人员随即从公司获得部分代理商名单。
“这个时候,我们已经初步判断该公司此种促销模式已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为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兵分四路,一路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进行谈话、调查;另三路分别赶往湖州、台州、绍兴等地,从下级代理商处调查情况。经过调查,执法人员掌握了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大量证据,案情得以明朗。
原来,该公司为全面拓展该品牌电子导航仪业务,在全省各地大力发展代理商,于2011年11月特意租用一五星级宾馆的会场,召开“产品推荐会”,并在前期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邀请全省各地的汽车用品经销商参加。
在推荐会上,当着众多代理商的面,公司负责人承诺,签订合同后,如保证金缴纳30万元,只要销售款达到一定数额,即成为市级代理店,由公司赠送“力帆”面包车一辆(价值31500元);如产品保证金缴纳5万元,并完成一定任务量,即成为专卖店(二级代理),由公司赠送“宝灵鸟”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000元)。同时,该汽车等赠品由公司出钱购买,产权归代理商所有,即以代理商名义购买上述赠品。
当然,为确保代理商能够达到其规定的销售量,在合同中也约定,若因市级代理店、专卖店在合同期限未满或中途毁约,则赠送的面包车和电动自行车,按车辆购进价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到被工商查处时,该公司已赠送出面包车3辆,送出电动自行车3辆,赠品价值达10万元。
据介绍,根据《反正不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已经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助读
可以送点牙膏肥皂,大额附赠当心商业贿赂
很多消费者可能会疑惑:代销得好,不能拿“赠品”吗?这种代理销售电子产品附赠汽车(电动车)的促销行为,为什么就成了商业贿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记者从工商执法人员处了解到,关于大额和小额的界定,因为规定中没有具体标明,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以一百元为参考线,也就是说,送经销商一些牙膏肥皂什么的,价值在百元之内的,没什么问题,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公司最好三思而行。
执法人员强调说,贿赂的东西不仅仅是实物,有的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的现金,还有更隐蔽形式的贿赂手段,如给予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等,也要算在商业贿赂的范围内。
具体到这家公司,以汽车或电动车这些高价值的商品为赠品,其实是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取更多交易为目的的,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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