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涉狗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记者翻查了近几年来宁波发生的和狗有关的交通事故的案例,发现涉及狗事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尽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中明确车辆碰撞动物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动物是否也有“路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特别是宠物能不能上马路,在马路上该怎么走,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事故处理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也有交警认为,不管宠物狗(除了找不到主人的)有没有“路权”,与车辆发生碰撞的,都构成交通事故,因此小狗的受伤甚至死亡可以看作是其主人的财物损失。小狗上马路,应该在主人的牵领下,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依照《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的规定来确定事故责任。至于赔偿问题,由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裁决。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
关于车辆碰撞动物事故的规定:
1.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4.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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