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价格管理部门:怎么收由具体公式来体现遇到乱涨价的房东,可拨打12358投诉
《阶梯电价实施后,房东猛涨租客电价》后续
7月17日,台州商报报道了《阶梯电价实施后,房东猛涨租客电价》(详见台州商报昨日3版)。昨天,有几位读者看了报道后,打进本报热线88060000,均称曾遭遇类似的“被涨价”,他们质疑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出租房电价?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在2008年5月份,浙江省物价局曾出台《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浙价商〔2008〕170号)。根据出租房总表之后分表的设置情况,通知中分别列出了两类不同的电费计算方式:
(一)总表之后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
(二)出租人未在总表后安装自用电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度/月)。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郑和良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在分表设置齐全的前提下,出租人王某将自用部分以外的房屋分别租给5位承租人。
该出租房当月总表抄见电量为1500度,与供电企业结算电费为1200元。出租人和承租人所有分表抄见电量总和为1488度,其中一位承租人张某的分表抄见电量为200度,那么张某应支付的当期电费为:1200÷1488×200=161.29元。
“这种形式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算法也比较简单。”郑和良说。
而在分表设置不全的情况下,假设出租人赵某将自用部分以外的房屋分别租给5位承租人。
假设该出租房当期总表抄见电量为1500度,与供电企业结算电费为1200元。承租人各分表抄见电量总和为1250度,其中一位承租人吴某的分表抄见电量为200度。吴某应支付的当期电费为:1200÷1500×(200+1)=160.8元。
由于分表安装不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情况下把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度确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郑和良说。
此外,他表示出租人在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
“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如果承租人发现存在收取高价电费的情况,可以通过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热线12358,物价部门会据此进行调查。”郑和良说。来源:台州商报 记者李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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