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18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沈简轩 银剑) 今天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章国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章国锡有期徒刑二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此案曾经以“非法证据排除”被网络炒作,终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取证合法。
据悉,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局长助理章国锡因涉嫌受贿罪,2010年7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8月5日被逮捕,2011年3月22日被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章国锡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11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章国锡受贿案。法院审理认定,章国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万元的事实,法院以控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的章国锡供述的合法性为由未作认定。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章国锡则认为自己无罪,依法提出上诉。
2011年8月26日、12月1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依法开庭审理章国锡受贿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章国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认为,二审检察机关提请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供章国锡同步审讯录像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章国锡并非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故章国锡审判前的供述应作为证据采用,出庭检察员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章国锡收受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章国锡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章国锡亦不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章国锡有期徒刑二年,章国锡违法所得7.6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