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0日讯 记者从嘉兴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办)获悉,近日,嘉兴市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专指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健康发展。据介绍,《意见》在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建立健全评价、评估和考核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突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全省领先。
全省率先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
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据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建设处处长、民管局局长郑启忠介绍,此次嘉兴市出台《意见》,在政策上给予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在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方面,嘉兴在全省率先做出了突破,迈出的步子相当大。
根据《意见》规定,嘉兴市将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许可外,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还将不断扩大直接登记领域,逐步推行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做法。只要名称不同,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多家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此外,嘉兴市还将探索建立“一业多会”机制,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对扶持发展的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在办理登记业务方面,《意见》也指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提高效率。据了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社会组织申请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明确
“《意见》的出台,对嘉兴市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对形成有序发展的社会组织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郑启忠告诉记者,今后嘉兴市在加大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的同时,还将重点培育发展经济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组织,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覆盖广泛、适应需求、发展有序的社会组织体系。
此外,根据《意见》的要求,嘉兴市还将建立健全评价、评估和考核激励机制,而这些举措在全省也处于领先水平。《意见》规定,对于新成立的市级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团体,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新成立的县级上述社会团体,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办经费资助;对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在社会组织考核评估体系方面也要不断完善,到2015年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应接受评估,实现评估工作全覆盖。对经评估获得3A、4A、5A等级的市级行业类、科技类、教育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社工机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同时,凡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相应的,还要建立定期跟踪考评制度,结合年审、评估对社会组织作出升降级决定;建立创先评优制度,每2年开展一次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切实加强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创新,如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财务规范管理以及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的明确要求,很多在全省都尚无先例。”郑启忠说。
据了解,《意见》规定,要健全和落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政策,从2013年起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者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3年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职工作者普遍轮训一次;鼓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着力提升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爱岗敬业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在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方面,《意见》要求,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组织的收费,以及日常业务工作中的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票据。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信息应公开披露,并按季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监督。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抽取10%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托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民政子系统,建立全市社会组织数据库和信息网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或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不参加年检且经登记管理机关送达催促年检通知书后仍拒绝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仍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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