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0日讯 7月16日,义乌市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两个被告均因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被判刑。
杨某是永嘉县人。2006年4月,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5万元的贷记卡。2008年7月11日,杨某最后一次消费后没有及时还款。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催告杨某,但杨某每次都回答“资金困难”,等以后再还。截至2010年3月20日,杨某透支本金1.4万余元,造成滞纳金和利息等费用共计6800余元。
2010年3月30日,银行向警方报案。5月7日,杨某在海盐县一网吧内被抓获。7月16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抓获第二天,杨某就向银行归还了2.4万余元钱。
义乌人刘某也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8年9月,刘某以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的名义,在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领了信用额度为1.6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之后用于透支消费活动。截至2009年5月31日,刘某共计透支消费1.7万余元(其中已陆续归还利息4000元)。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于2009年6月19日起对刘某进行数次催收,刘某仍未能归还透支本金。
4月19日,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向警方报案,4月29日警方立案侦查。刘某得知后于4月30日将本金和利息共计23030元归还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虽然刘某已积极偿还欠款,但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即被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超过一定限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使用信用卡的市民透支消费后,一定要及时还款,不要让自己背上不良信用记录,更不要因此触犯法律,“刷卡消费要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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