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0日讯 一名在建筑工地做工的外来务工者,趁中午休息时间,到附近的水潭中戏水,结果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这桩明确不属于工伤事故的意外死亡案,在处理善后事宜时,死者亲友与建筑公司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七星司法所领导和晚报老娘舅丁家林马不停蹄、连续6次的努力调解下,终于平息了事端。
午休戏水意外死亡
7月4日中午,在南湖区某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的曹喜恒,吃完中饭,趁午休时间约了他的同事张某一起到离工地不远处的一个圆形水潭(人工挖的泥潭,潭内积满雨水,酷似小湖泊)内戏水解暑。
两人下水后,张某因不会游泳,不一会儿就上了岸。
曹喜恒自以为会游泳,贪恋清凉的潭水,游至水潭中央尽情嬉戏。不多时,岸上的张某发现,水面上不见了曹喜恒的身影,张某以为他水性好,有意潜入水底玩耍。5分钟过去了,6分钟、7分钟过去了,直至过了10分钟,水面上仍不见曹喜恒的踪影。这下,张某急了,他开始拼命地呼叫。
正在午休的工友纷纷赶了过来,苦于没有一人会游泳,大家只能在水潭边干着急。见此情景,建筑工地负责人迅速调来了几台水泵,不一会儿就把水潭中的水抽干了,展现在众人眼前的是,曹喜恒整个人俯卧在潭底的淤泥中。当大家七手八脚地把他拖上岸后发现,曹喜恒已没有了生命迹象。
死者家属
开出50万赔偿金
曹喜恒是云南昭通人,死时17岁。
7月6日上午,死者的哥哥及其他亲友共11人,到七星司法所要求调解处理。所长金玉根与晚报老娘舅丁家林及时通知了死者所属的建筑公司代表到场协商。
死者家属提出,因曹喜恒在工地打工期间溺水身亡,要求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少于50万元。建筑公司一方则认为,曹喜恒的死亡与其工作完全无关,不仅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没有责任对其家属作出赔偿,最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5万元的经济补助。5万元与50万元,差距悬殊,首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7月7日,第二次调解中,建筑公司方同意追加2万元,但死者家属坚持50万元“不动摇”。
7月9日,第三次调解中,调解人员从法律角度,对曹喜恒溺水死亡一案作出了界定:一、曹喜恒不属于因工死亡。死者的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且所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二、曹喜恒已年满17周岁,应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曹喜恒明知水潭不是安全的游泳场所,仍然擅自下水导致溺水死亡,应视为意外死亡事故。
听完分析,死者家属自愿将补偿额降至40万元。但建筑公司方仍然坚持只追加2万元。死者家属不满,临走时甚至扬言不愿再接受调解。
两天后,双方应约又来到镇司法所,艰难的拉锯式调解又开始了。上午,双方仍寸步不让,直至中午,死者家属纠集在当地打工的云南老乡20多人涌向工地,堵住大门,双方剑拔弩张。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向警方求助,才避免了一场斗殴风波。
第六次调解
达成补偿协议
当天晚上7点,在七星镇司法所,针对死者亲友的过激行为,民警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司法所的同志则对其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了警示。
通过单独做工作,死者家属的要求降至不少于20万元,建筑公司方则愿意加至10万元。双方又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时至晚上10点,老娘舅因势利导,决定来个“快刀斩乱麻”,建议以建筑公司方补偿15万元了结此案。但当场,这一建议没有得到双方的响应。
7月13日,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司法所再次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死者家属表示愿意接受15万元的补偿。至此,这场“马拉松”式的调解,终于画上了句号。
老娘舅感言
这是一次艰难的调解。
就事论事的话,调解根本展开不了,结果很有可能酿成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调解人员把重点放在建筑公司一方,劝导公司方从死者父亲有病在身,母亲瘫痪在床,其姐又患有痴呆症的家庭实际情况考虑,希望公司方对这起意外死亡事故作出理性补偿。经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结果还是令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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