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3日讯 借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他因为没有收到银行催缴单,竟以为不还钱也没事。诸暨的詹某近日因此被银行告上法庭。昨天,诸暨法院有关法官提醒,长期贷款一定要按期还贷,不要等银行催款再去还。
10年期贷款还了5年不还了
纠纷的双方是诸暨一家银行和詹某。该银行诉称,2000年4月19日,詹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詹某向银行贷款8万元用于购房及装修,贷款年利率为5.58%,期限至2010年4月18日。为了这笔贷款,当时詹某还请了章某、金某两个朋友当担保人。
有意思的是,贷款尚未还清,詹某就不再按时支付还款了。银行指明贷款合同到期后,詹某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截至今年4月份,尚欠本金8万元和利息约3.7万余元。同时,该银行还将两名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就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詹某还了一部分的贷款为何不再还?庭审中,詹某辩称,贷款8万元至今未还是事实。原本他根据合同约定,按季支付还款。2005年詹某向银行咨询时,对方告诉他还款可到年底一起付,但贷款合同要另行签订。当时詹某觉得,可以暂时先不还款,到该还款的时候银行应该会向他寄发催款通知书,于是便这么做了。不过詹某一直未收到催款通知书。虽然随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银行的信息中已经有詹某的不良记录,由此导致詹某2007年想买房子时不能办理其他银行的按揭。这更坚定了詹某贷款不还的想法。
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借钱总是要还
日前,诸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贷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詹某逾期未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章某和金某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詹某认为贷款期限未到银行有逾期不良记录,造成其买房不能按揭的不良后果,要求对方给予明确答复,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对于詹某坚持的“理由”,法院建议詹某找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必须支付剩余的8万元本金和3.7万余元利息。
“其实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诸暨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一些贷款周期较长,个别借款方或因某些原因未能主动按期归还贷款,导致产生“不良记录”,但就因为这样而“赌气”不及时还贷的做法更是得不偿失。银行未及时寄发催缴通知书时,作为借款方也不要心存侥幸,以为没事。对于担保方而言,对自己签字的法律文本或合同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因为之后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詹某还辩称当时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想重新签合同以后再还贷。现实中,确实会有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某些产品进行宣传或推介,但在没有重新签合同签,还是要以原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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