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拾荒老汉刘某偷电力设施拉线触电,造成六级伤残。为此刘某状告拉线所有单位“鄞州供电局”,称自己路过时被垂在半空的电线击伤,要求赔偿损失。
鄞州法院调查确认,原告所谓的“电线”并不带电,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拾荒者状告
供电局应承担“安全”责任
现年70多岁的刘某是安徽人,来到宁波生活已经多年。刘某年纪大了,没有固定的工作,平时靠捡破烂为生。
今年1月份,刘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他在诉状中说:去年5月,他到鄞州区塘溪镇一砖瓦厂附近捡拾破烂时,一高压电线杆上电线垂落至半空中,他经过该高压电线下方时被高压电击伤。为此,他住院治疗100多天,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现请求判令鄞州供电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万元。
3月15日,鄞州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鄞州供电局答辩称:电线杆上电线垂落的是钢质拉线而并非电线,且该拉线并不带电。而原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曾自称是因为拆卸高压电线杆上的器材而触电受伤。而且,原告拆卸高压电线杆上器材的行为,正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所以,被告认为,他们对原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
导致受伤的拉线不带电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原告所说的将其击伤的电线并不带电,因为鄞州某空心砖厂是被告的用电客户,被告在砖厂处设有架空电力线路以向砖厂供电。
去年3月,砖厂办理了用电销户手续,被告于次日切断了架空电力线路向砖厂的供电。去年5月,原告行至砖厂附近,发现架空电力线路的水泥电线杆上有一条拉线垂落,原告意图将该拉线据为已有,即上前用右手抓住拉线,并用左手帮忙,在拉扯该线的过程中,原告被电击伤。
经法院现场试验,导致原告受伤的拉线并不带电。原告遭受电击的最大可能是,其拽扯拉线时拉线碰触到高压电线。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赔偿无依据
法官认为:首先,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拽扯架空电力设施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害后果,但仍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属间接故意,该故意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本起触电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协调,被告为原告解决了部分医疗费,原告也书面承诺不再向任何部门主张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 杭州输电线路安装“千里眼” 足不出户可巡线
- 60岁老汉陷三角恋情砖拍情敌 火爆程度不逊小伙
- 60岁老汉身陷三角恋情砖拍情敌 火爆程度不逊年轻人
- 江西夫妇丢了4000元救命钱 收纸板的老汉送到派出所
- 缙云县壶镇供电所为“三农”用电线路增容整改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