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7月24日讯 “你们企业有国有股,所以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现在,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可以更理直气壮地对此说“不”了。而这一底气的获得,靠的是一家浙江民企的努力——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公布终审判决,驳回欧洲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获胜。
这是一起前后长达十年的官司拉锯战。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到期后进行复审调查,“新安化工”独自应诉并要求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4年9月,欧盟否决了“新安化工”的应诉要求,决定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新安化工”随后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6月欧盟初审法院做出判决,对“新安化工”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同年8月欧盟理事会又向欧盟高等法院就欧盟初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局长张勇告诉记者,此前欧盟委员会在否定“新安化工”市场经济地位时,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认为当时“新安化工”的大股东是国有的,因此就是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而此次欧洲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欧盟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即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
十年讨回一个说法,而受益的不仅是“新安化工”。在点评此次欧盟裁决时,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案是中国企业利用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次典型案例,为今后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寻求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判例依据。对此,张勇指出,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国内企业在应对欧盟贸易调查时更容易拿到市场经济地位。
记者了解到,欧盟在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市场经济待遇时,有所谓五条原则,包括政府对经营的干预程度、货币自由兑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劳资双方就工资自由谈判的程度等。这其中,政府对经营的干预程度虽然是最关键一条标准,但并非是充分条件。比如欧盟委员会此前在否决“新安化工”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中,除了国家是最大股东外,还有一条听着很难理解的理由是:“新安化工”董事会中两名独立董事是大学教授,而欧盟调查官员认为他们属于国家官员。
“新安化工”此次胜诉对时下欧盟对中国贸易调查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约束”。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在对此案发表评论时就表示,一直以来,欧委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适用法律等做法,导致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的原则偏差。中方认为,欧盟作为世贸组织重要成员方,应当严格遵守世贸规则,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干扰中欧双边正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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