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6日讯 这是一起有关漫画的纠纷。义乌市民傅子义的一幅作品在一次漫画大赛上拿了一等奖,同乡叶洪桐一看,觉得那幅作品与自己曾画过的一幅作品很像,就把傅子义告上了法庭,控告他侵权。
法院初审傅子义败诉。傅子义不服,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曾在今年4月16日“浙中特刊”以《农民画〈激浊扬清〉引侵权纠纷》为题报道了此事。
二审法庭上,叶洪桐称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原件作品中,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物,是于2008年创作完成的,并在2011年1月12日前后,在宅二村公开。对此,傅子义提出异议。经过比对,叶洪桐向法院提交的作品构图,与他在宅二村公开的作品构图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形。
叶洪桐当庭承认,公开在宅二村的作品虽是提交给法院的原件作品,但该作品中的男性人物是在宅二村公开后加上去的,并明确以该原件作品构图去除男性人物后的构图未作侵权比对作品构图。
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叶洪桐在东象山村墙壁上画了构图有一个女性人物的《激浊扬清》作品,2011年1月12日前,他在画布上创作完成了也有一个女性人物的作品,并在宅二村展出。此后又在此作品原构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男性人物。
法院二审认为,从构图结构上来看,两幅画都是风车前有一妇女在摇风车,右手展臂摇动风车手柄,左手前伸,风车漏斗上有“激浊扬清”字样,有一定相似性;但这种相似原因在于“农村风车扇谷”现实是这种情形,任何人不可能凭空杜撰,因此不能作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依据。并且,叶洪桐作品中只有一个女性人物,傅子义作品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男性人物。
金华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两幅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傅子义侵害了叶洪桐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判令傅子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给予纠正。
7月3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义乌市法院(2011)金义知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驳回叶洪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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