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咋回事呢?原来是公司在注销时造假
浙江在线绍兴7月28日讯 一家公司3个股东,公司有什么大事都该有股东会决议。可因为在外有欠账,等到欠账要还时,这家公司居然依据“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注销了!这注销还有些离奇,一位股东早在两年前已死亡,居然还参与了两年后的公司“清算”,这是咋回事呢?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件蹊跷的案件。
欠钱要账时,公司居然“注销”了
越城区灵芝镇的一家木业公司老总王某说起这事就来气。早在2008年,这家木业公司曾与诸暨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家具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木业公司为酒店定做一批酒店家具,合计价款为13.6万元。这家木业公司依约交付和安装了合同内的全部家具后,在2009年酒店又增订了一批价值4万余元的家具。诸暨这家酒店尚欠王某的木业公司共计6.3万余元的家具款。
可有意思的是,木业公司催着要账时,对方公司居然“注销”了!原来,这家酒店原本有王某、高某、王某某3个投资人,其中王某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可就在2009年10月30日,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向工商部门出具了一份“清算报告”,表示公司只剩3万元资产,已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清算完毕,于当日注销。
“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一旦公司注销,债务自然不能再连累股东。”这不,告不了已“注销”的公司,王某只能将这家酒店的股东告上庭。
该案经越城区法院审理,脉络渐渐清晰。法院审理认定,酒店成立于2005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9年10月由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在公司核准注销前,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清算组成员包括公司的三名股东。另外,公司股东会还决议,清算组的“清算报告”是由股东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可最终事实查明,公司股东“王某某”已于2007年11月死亡。死亡的人怎么还能参加公司股东会清算?显然,此份“清算报告”作假!
由此,越城区法院最终认定王某、高某是酒店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所以,对于酒店和木业公司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款属于违约,两人应赔偿给木业公司6.3万余元的承揽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注销应走合法程序
昨天,越城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有关法官提醒,公司不走合法程序办理注销,玩一些“假门道”没用。
据介绍,一些公司往往因股东没办法参加清算用“代笔”形式开股东会。比如此案中的“清算组”显然是有人代笔为“王某某”签名开了股东会。没有依法清算,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法官表示,此案中公司股东应先对已死亡的王某某的股份进行处理,或者由继承人继承,或者出卖给其他股东。确定其股份后再依法清算,或者找相关部门进行清算,确定有隐性债务该承担的还是要承担。企业注销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不能以“有限责任”来规避一些该承担的责任。否则,这样的假“清算”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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