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今年4月30日晚,安徽人张某在租房内突发精神疾病。张某是新丰镇一家公司的劳务人员,因家庭经济困难,其兄嫂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陪同看病,并解决医疗费用。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派人将张某送往嘉兴市康慈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5000余元。
因病情没有彻底治愈,5月7日中午,张某的兄嫂找到公司,要求帮助解决后续医疗费用。公司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张某是在家中发病,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其治疗费用,建议家属自行解决。但张某兄嫂不接受,并把张某独自留在了公司办公室。
公司报警求助,民警将张某送回租房。经劝说,张某兄嫂答应暂时照顾。当晚8时,张某被发现一人昏睡在租房外的空地上,家属向民警求助。经协商,由张某家属和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公司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张某兄嫂在其住院期间,又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治疗费用,且在公司吵闹不休。考虑到张某家属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公司与油漆车间承包负责人李某(张某的雇主)一同找到新丰镇司法所,要求帮助调处。
调解员在听取了张某家属、公司相关人员与承包方李某的陈述和意见后,又查阅了他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一、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家中发病不属于工伤;二、张某在家中突发精神疾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雇主侵权责任或基于劳务关系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调解员告知张某家属,李某和公司对张某此次的疾病没有责任和义务,理应由家属自行筹措治疗费用。
经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和李某出于对新居民的关心和爱护,共同补偿张某及其家属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5240元,同时解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雇佣劳务关系,张某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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