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31日讯(记者 潘杰 通讯员 陈淑倩)昨天,温岭人张某原本很高兴,因为大儿子的新房可以验收了。
同时,松门镇派出所的民警也找到了他,张某从民警口中得知自己犯罪了,犯的是抽逃资金罪。
“这笔钱是我自己投资的,今年6月份我也把资金补上了,从头到尾我都在花自己的钱。”
原来,张某于2011年12月26日出资50万全资成立了一家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新公司成立第3天,考虑到大儿子买房子缺钱,公司又还没什么业务,他就把50万流动资金取出给大儿子买房、装修。
今年6月19日,张某把另攒的50万元存回了公司帐户,才露出了马脚。
据了解,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条文,一旦罪名成立,自然人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目前,温岭警方已对张某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