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店大欺客?离柜概不负责?从今年4月开始,市消保委在全市范围向消费者征集霸王条款,经梳理后发布了典型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对照手中的会员卡、充值卡以及其他合同上约定的条款,看看有没有此类消费风险。
霸王条款主要涉及生活消费领域
昨天,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此次其公布的是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中经常会遇到的霸王条款。
商场声明: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房产物业: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作退还。
购车合同: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旅游服务: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快递: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以上霸王条款分布于主要消费领域,消费者避之不及。它们具备霸王条款的构成要件,即减免自己的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
消费者可主张权益投诉或诉讼胜算大
市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征集的霸王条款主要涉及快递业、美容美发、健身、旅游、酒店餐饮、物业服务、娱乐,服务业成为消费维权新的重点和焦点,也是霸王条款的重点泛滥区域,传统垄断行业或社会公用企业的霸王条款已渐渐淡出消费者的视线。
市消保委秘书长金建德认为,只要广大消费者认清霸王条款,哪怕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或告示规定等手段来实行,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没有约束力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合法权益。
市消保委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自行进行对照检查,切实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如果存在霸王条款的,应该立即进行整改。如果经营者一意孤行,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消费纠纷问题。
“讨伐”快递业霸王条款
此次,市消保委重点点评了快递行业存在的十大霸王条款。
1.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审查意见:本例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霸王约定。
2.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或者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审查意见:双方都有包装义务。
3.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审查意见:送达是其不赖于相对人之异议根本义务,本例显然属于限制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
4.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审查意见: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审查意见:《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收”,该条款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但寄件人应承担第一程费用。
审查意见:抛弃物必须是基于物权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声明不退回并不意味着抛弃。承运人对寄件没有处置权,故本例应属无效。
7.货物交接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而包装内货物短少或损坏,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审查意见:该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相违背。
8.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服务组织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服务组织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审查意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
9.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审查意见: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快递企业没有此项权利。
10.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审查意见:快递企业有权对交寄的物品进行查验(信函除外),但这种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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