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向商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我儿子去年8月27日在富阳买了部苹果手机,当时没有开发票,就写了个收据。现在手机坏了,我拿到上海的维修点去修,被告知这个手机在去年8月26日就有维修记录了,我感觉被欺骗了。因为在收据上没有填所谓的序列号,现在商家不承认这部手机当初是在他们这里买的,希望商报维权。
手机在去年5月8日就已有购买记录
去年8月27日,陈女士与儿子一起在富阳某大型百货商场一楼苹果专卖(富阳旗舰店)购入一部标价5000元的黑色iPhone4(16G),今年7月由于手机出现故障,便在上海旗舰店进行报修。
“让我非常惊讶的是,上海旗舰店给我们开具了一张证明,上面写着这部iPhone4在2011年5月8日就已经购买,并于2011年8月26日有过维修记录,而且各项序列号无法对应,因此拒绝保修。”
如果按照上海旗舰店给出的证明:在去年5月已购买,就意味着这部手机过了一年保修期。“而且8月27日才购买的手机,居然在前一天有过维修记录,商家还以5000元价格卖给我,太让人生气了。”陈女士说。
收据没有写序列号,商家不承认卖翻新机
“当时没有开发票,只有店家的收据,上面记录着购买的时间、价格以及手机型号。在收据的下方还盖有商家的印章。但是我要求退货时,他们却赖账。”陈女士表示,店家虽然承认在去年8月27日曾卖给她手机,却不承认这部问题手机就是当时卖给她的那部手机。
“他们给我的说法是在收据上没有写手机的设备序列号,因为没有这个数据,就无法验证这部问题手机就是当时他们卖给我的那一部。”陈女士告诉记者,“我当时就说商家自己也没办法证明我这部手机不是他们那边买的,又反问为什么买手机的那天他们不按规范写明设备序列号,他们却告诉我当时给忘了。”
至截稿前,记者试图联系苹果专卖(富阳旗舰店),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而据业内人士透露,浙江省内所有苹果旗舰店,都并非直营,而是代理商经营的。
消协: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要审核进货台账
为此,记者向杭州工商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咨询,“这家店不开具发票就已经是违规操作,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有规定说一定要在收据上写明手机的设备序列号,卖家要求买家出具购买的相关证据,那么反过来他自己也无法证明手机不是购买时的那一部。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店主怀疑手机不是从该专卖店买的,但却没有办法提出证据,也就相当于默认这部手机购自他们的专卖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进一步审核这家店的进货台账和账目明细。”
苹果的“霸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对于像陈女士这样,在苹果经销商处买了机器却遭到拒绝维修、退货的不止一个案例,商报在7月20日就曾报道过经销商称“苹果产品不予退货”,并表示苹果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不依照我国三包规定执行。
而新华网也曾报道,很多网友曾对苹果有多重质疑,比如,“三包期”为何不能在返修之后重新计算?修坏产品仅赔维修款,维修可用翻新件,而旧件归“苹果”等问题。苹果曾在7月初更改了部分条款,但其修改“解释模糊”“意思含混”,对于众多核心信息并未完全更改,有敷衍消费者试图蒙混过关之嫌。
中国消费者协会26日再度点名批评“苹果”售后服务存在“霸王条款”,而就在一个月前,中消协联合天津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表《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要求苹果进行整改。
据每日商报 见习记者 邵敏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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