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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首批总部企业认定开始申报
2012年08月10日 07:18:12

   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 温州市区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开始申报了。8月9日,温州市加快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要在8月31日前填写申请材料,向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多项优惠及政策扶持。

  根据市政府去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州市将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市区总部企业需认定,认定要经过申报、审核、会议讨论、社会公示和批准认定5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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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企业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据悉,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市区纳税登记,实现统一核算,并在市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温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4.在温州市区以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同时,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4)本地现有建筑、房地产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总部企业可获哪些政策扶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获多项政策扶持。其中,财政方面的政策扶持包括:

  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执行温州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总部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等方面。

  对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总部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此外,温州市对总部企业还将加大金融支持、用地保障、人才支持等。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作者: 记者 芮文正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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