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民间借贷到底可以收多少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理清?
这些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直都是难点。
昨天下午,温州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日前已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些问题统一了审判尺度。
更重要的是,这次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应对民间借贷案高发,当地各法院在成立金融审判庭之余,还纷纷成立执行工作组,专门负责金融类案件审判后的执行。
温州各级法院
“配套”成立金融案专业执行队伍
温州中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万多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已和去年一整年的案件数基本持平,收案标的额已达到去年全年的1.52倍。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所以温州在“金改”过程中,全力推进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化。
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昨天透露,自5月25日鹿城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之后,到目前为止,温州中院及其他10个基层法院,已获准设立金融审判庭。一些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也设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
今后,温州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的案件,都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管辖,促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和集约化。
除了“专业”的审判庭之外,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室或执行工作组,也已经在温州各个法院陆续出现,专门负责金融案件执行工作。
《意见》有针对性
统一民间借贷案审判尺度
现在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更加复杂。
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除了需要更专业的审判庭和执行队伍之外,对各种问题、情况如何认定和判决,也非常迫切。
这份《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亮相的,目的是统一审判尺度。
记者仔细看了一下这份《意见》,其中不少内容都颇有针对性。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举个例子,丈夫以个人名义借钱,之后发生借贷纠纷,债主要求夫妻俩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应该怎么认定?
《意见》中明确,有两种情况的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和丈夫已明确约定这只是他的个人债务;二是或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主知道这个约定。
除这两个情况之外,法院一般会认定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意见》还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等,债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开始利息没谈好,最终到底怎么定?
再举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贷,但利息约定不明确,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闹到法院后,张三说利息是10%,李四说是15%,这时法院该怎么认定?
《意见》也明确了,这种情况将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有关利息,《意见》还涉及其他一些规定,比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另外,若债务已履行完毕后,借款人这时提出,之前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起诉债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那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债务还没履行完毕,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4倍利率标准进行审查;若发现已“超标”,超出部分将冲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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