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杭州市法制办起草的《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下文简称新《条例》),向社会征集意见或建议。
新条例比现行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下文简称老《条例》)增加了13条,在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投资、公交站台的设置、公交服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均有修改,同时增加了营运权、应急疏运方面的相关内容。
差异一: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老《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投资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建设单位承担。
而新《条例》则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
另外,老《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对经营者实行有偿使用。
而新《条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免费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差异二:站点设置密度更高
老《条例》中,规定公交站点的设置在城区道路间隔500米-600米距离设置站点,在其他一般道路按800米-1000米距离,设置站点。
新《条例》,则规定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要按照市区300米至600米距离、郊区600米至1000米距离设置站点;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按照800米至1500米距离,并兼顾沿线单位、村镇、居住区分布特点设置站点。
差异三:空调温度规定更严格
老《条例》中,对公交车空调使用方面规定比较简单:空调车营运时,应确保空调正常运行,保持车厢温度适宜。
新《条例》要求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时,车厢内温度超过28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开启空调设施。
新增一:明确营运权年限
《条例》对于营运权的年限也明确下来,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为8年。营运期满前9个月,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营运权延期。经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4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满,经营者未获延期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该线路营运权。
新增二:工作犬可以上车
在老《条例》中,没有对乘客是否可以将犬类带上公交车进行规定。而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有识别标志的工作犬除外。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工作犬”的条目,它们包括:军犬、警犬、导盲犬、缉毒犬、搜爆犬、探测犬、救护犬等,也就是说盲人的导盲犬也是被允许带上公交车的。
市民可以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hangzhoufz.gov.cn/)参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全文,并于2012年8月25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记者 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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