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买房的时候楼书和销售经理都说“车库的高度足以停放越野车”,可真正当业主开着自己的越野车进入时却出了状况。这个责任究竟在谁?日前,经市消保委协调,一起因宣传失实导致一拖拖了三年的购房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此案在提醒经营者提高“诚信”意识的同时,市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要有更高的辨别能力。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07年9月,消费者梁某向绍兴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套叠层排屋,于次年12月全部付清房款。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梁某认为未达到合同和承诺约定的交房条件。主要原因是购买该房时,售楼广告宣传及销售经理承诺,凡购叠层排屋每户配备一车库,且车库的高度足以停放一辆越野车。而事实上车库的高度不足以停放越野车,车库由开发商强行指定分派,业主没有选择机会与权利,车库面积大小相差50%,而出卖价格仍一样。
基于事实与购房时承诺的反差太大,梁某与开发商交涉长达三年之久。现房产公司要求消费者缴纳物业管理费用7361元,根据合同缴纳购房违约金106000元、房屋保管费用218360元,合计331721元。为此,消费者向多个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均未果,遂向绍兴市消保委投诉。
市消保委在受理此案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各执一词。房产公司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经图审后的图纸,在监理公司监理下进行施工,又经质检站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库房的建设也是完全符合设计标准。至于业主的越野车无法驶入也是一个特殊案例。消费者认为,购房时楼书及销售经理均明确配备的车库高度可满足停放越野车的要求,虽未正式写入合同,但有楼书宣传的说明和公司人员的允诺,交房时出卖人应予以兑现。
本案中,根据合同的要求,消费者有权向房产公司主张,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时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履行相应的承诺。因此,经过消保委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应交物业管理费7361元,车库按现价购买(12万元),其余费用全部免去。对此,消费者表示可以接受。
如今,此类夸大宣传案件频频出现,市消保委人士分析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重要基础。作为经营者理应以“诚信”为本,实实在在保障商品的质量,实实在在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具体情况,而不能通过欺诈、瞒骗、虚夸等不当手段误导和吸引消费者,进而获取不当利益。对这样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但有的经营者费尽心机“打擦边球”、规避法律,致使纠纷不断。为此,在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应该提高诚信意识,而消费者则要提高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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