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据了解,温州民间借贷案件有逐步增多的趋势。今年1-7月温州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是去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的2.36倍。
温州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企业在以下情形下的集资、借贷行为将得到保障:
只要企业不是非法集资的,借的钱也不是用来向社会放贷的,那么它的借贷行为就是有效的。
企业如果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可以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同样为了生产经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也是有效的。
俗话说,“夫债妻还,父债子偿”,究竟该不该还,温州中院做了细化。这里以丈夫借款为例说说。
哪怕丈夫是在婚前借的钱,只要是婚后夫妻俩一起花的,这债也是两个人的债。而丈夫在婚后借了钱,妻子除非能证明当时丈夫和债权人约定由他一个人还的,或者夫妻俩的财产各归各的,不然债要一起来背。
当然,如果当时夫妻俩分居、正在办离婚手续,或者丈夫有赌博、吸毒行为的,妻子则有可能不用帮丈夫还债,视具体情况而定。另外,丈夫以个人名义为别人做担保的,妻子不会受牵连。
民间借贷利率高出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如果你已经把高出的利息还了,可以冲抵借款的本金。借贷双方如果当时没谈好该付多少利息,产生了争议,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比如出借人说是1分5,借款人说是1分,那就按1分来算。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 驻温州记者 甘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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