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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辞职就不予结算工资 这家围巾厂“厂规”好霸道
2012年08月14日 15:20:01

   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近日,网友“小女子77 ”在义乌稠州论坛发帖称,一名15岁的江西女孩到义乌苏溪某厂打工,干了10多天被企业负责人辞退,并不肯结算她应得的1800多元工资。

  【读者反映】

  15岁女孩干了半个多月

  企业负责人竟不给工资

  女孩的父亲姓刘,江西人。他说,女儿1997年5月出生,今年15岁。今年暑假,他让女儿到苏溪一家围巾厂打工,做的是手工活,拿的是计件工资,一天的工资有100元左右。干了半个多月后,老板要求女儿与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刘先生认为女儿年龄尚小,就一直没答应。后来,企业负责人就把他的女儿辞退了。

  令他想不到的是,女儿被辞退后,他到那家企业去结算工资,企业负责人竟拒绝支付工资。“我女儿未满16周岁,还是一名童工啊,厂方怎么能强制其签用工合同。”刘先生说,他来义乌打工多年,从没遇到过这么不讲理的老板。

  后来,刘先生先后两次到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苏溪中队反映情况。昨天上午,当事双方到苏溪镇劳动监察中队接受调解,但该企业负责人还是以刘先生的女儿不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企业主说】

  不知女孩未满16周岁

  中途辞职不予结算工资

  昨天下午,说起这起劳资纠纷,苏溪这家企业负责人李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说,刘先生的女儿个儿很高,怎么看都不像是个孩子,“她来上班,我要她拿身份证,可她不给,问她身份证号又不说,就是不肯签合同。” “说了10多次,她就是不肯签合同,也不愿拿出身份证。”李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就把她辞退了,“我知道企业招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

  李先生说,他在义乌打工六七年了,去年办了这家围巾厂,虽然厂不大,对员工的管理却很规范,要求进厂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干到年底才能领到相应的工资,如果中途辞职就不予结算工资。

  李先生称,只要刘先生的女儿与厂里签下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去上班,反之就不能再去上班和结算工资。当然,如果刘先生的女儿真的未满16周岁,他是不会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他明知女儿未满16周岁,为何还要送她到我的厂里上班?”李先生表示不解。

  【律师说法】

  企业无理由拒付报酬

  对此,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金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聘用未成年人为企业员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认为即使刘先生的女儿和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属无效合同。刘先生的女儿已经为企业工作了10多天,企业就应当支付其报酬。李先生按所谓的“厂规”而拒不支付报酬的做法不妥。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志坚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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