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0多岁的俞大妈,在杭州吴山广场附近某牛肉坊用餐时,上洗手间途中,不小心滑倒,造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于是将该牛肉坊的老板袁某告上了法庭。除去前面被告已经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原告希望被告赔偿剩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0多元。
日前,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硕。他说,消费者去餐厅就餐,就代表着已经和餐厅形成了“合同关系”,餐厅对于消费者,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使碰到突然下雨这类不可预见现象,餐厅也应该有义务做好安全措施,如安排服务员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整洁处理,在门口和洗手间铺放防滑地垫,在餐厅显眼位置悬挂警示牌等。
“如果餐厅在防滑等方面已经做好了各项措施,而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不慎滑倒的情况下,那么餐厅的责任可相应减轻。”吕律师说。
本案的办案法官周法官也告诉我们,今年6月份,上城区法院就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位消费者在杭州某宾馆客房内的洗手间摔伤,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该案中消费者自身防滑不当引起摔伤,需要负主要责任,而宾馆在做好了各项防滑措施的情况下,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医疗费费用。
不过,就此案还让人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
2005年颁布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鼓励宾馆、饭店等单位向社会开放厕所,但一旦来如厕的人员不慎摔伤,这样的责任又该有谁来担呢?
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则认为,如果市民在商家进行了消费,产生了“合同关系”,在此期间使用洗手间时摔倒,商家就应当履行责任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市民只是借用商家洗手间,而未进行任何消费活动,一旦摔伤,商家没有义务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很小的责任。
每日商报 记者 张玎 实习生 陈康康 通讯员 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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