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几天前,在南湖区召开的环境行政案件公众评审会上,一起个体经营户未经消除污染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案件受到公众评审员的关注。昨天,记者从南湖区环保局获悉,综合公众评审员的意见后,南湖区环保局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以倒逼其关停。
屡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今年6月,南湖区余新镇的村民向南湖区环保局举报,余新镇富豪废品回收站发出臭气,严重影响空气环境。经查实,经营者于中欢擅自从事废旧化工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将处置后的废旧化工桶转作他用,且未配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导致焚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界。
早在去年5月,执法人员就发现于中欢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桶收集,但因其承诺改正,故进行了批评教育,未作出行政处罚。今年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查实该回收站内堆放着大量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经营者利用土灶加热去除包装桶内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清理出来的危险化学品性状和去向不明,极易造成环境安全事故,危及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
南湖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是对其处以10万元的上限处罚。
嘉兴正全面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危险化学品包装桶拆解致人中毒或死亡事件,例如:2009年9月,东阳市一废品收购点工作人员在回收东阳有机合成二厂的废编织袋时,因与2,4-二硝基苯酚粉尘接触,导致21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18人入院观察治疗。
环境行政案件公众评审会上,公众评审员一致认为,该经营户存在多种环境违法行为,而且是累犯,应按法定上限下达处罚告知书,主要目的是倒逼其自动关停,维护公共环境安全。经营户表示,今后不再从事废品回收业务。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嘉兴正在全面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原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中存在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重新规范。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鉴别超过标准限值的,都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凡是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存在将危险废物列入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范围、指定危险废物送到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等严重问题,应由企业提供原环评机构的相关更正补充说明并报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凡在项目审批意见中存在指定危险废物送到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等问题的项目,应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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