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顺利进入公司,制造虚假的个人简历、留学学历及虚假的家庭成员信息,进入公司后以租借场地为由骗取校方大量钱款进行私用。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校监借招生之名拿走15万余元
2011年5月,李某谎称自己是悉尼大学英语硕士,并谎称自己妻子是杭州市某区区委办工作人员,取得孚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校长刘某的信任,顺利进入该公司任职,担任城东校区的校监职务,主要负责城东校区辅导培训项目运作、中小学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进入公司后,李某谎称自己认识杭州某名牌中学的多位知名教师,可帮公司招收大量暑期辅导班学生,这让校长刘某很开心并对李某深信不疑。
同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利用其负责暑期开班招生的职务便利,先后虚构自己通过名校老师的关系已经陆续招到近3000名学生来城东校区上暑期辅导班,并以租借其他学校教室作为上课场地及需要资金疏通关系的名义,先后从校长刘某及孚文公司领取钱款共计15.3万余元。
但整个暑假期间,学校却没有一个学生来报到上课,而李某已于同年8月中旬辞职了,于是校长刘某报了警。
警方以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
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逮捕了李某,并在今年2月,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西湖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不过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却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并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且主观上以占有为目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望法庭在6-8年间对其进行量刑。
而辩护人认为,从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供述内容来看,李某大部分钱款已经归还,虽然没有旁人可以作证,但在刘某多次致电李某时,李某都表达了归还的意愿,由此可以看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隐匿资金。另外,李某向刘某索要12万元的费用是打算用于租用场地,而刘某也知道租用场地需要费用的情况下才把钱给了李某,李某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隐匿的方式来取得该12万元资金。而且被告人也不存在携款潜逃的情况,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性,因为他并不想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李某也同样认为自己是资金挪用罪,并非职务侵占罪。他说,其所有领到的钱款都是开具收条的,只是没有办妥公司交代的事情,并已经归还了大部分现金,对于剩下的钱,有条件的话会尽量归还。
但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所说的已经归还大部分欠款属于虚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
“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借用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目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硕说:“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定性。从量刑上看,相同的资金数额,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比职务侵占罪会轻一些。”
吕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前确有将9万元资金归还公司,是可视为有主观归还意图的,且9万元已是较大部分资金,可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每日商报 实习生 陈康康 记者 张玎 通讯员 西法 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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