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读者陈先生昨天致电《浙中城事》热线0579-89111111:上周我去永康玩,晚上住宾馆,第二天走时,把新买的衣服落在房间里,第三天赶回宾馆,却发现他们把衣服当垃圾扔掉了。
记者核实:陈先生是衢州人,8月22日,一家三口住进了永康市双飞路一家宾馆。
第二天一大早,一家人退了房,欢欢喜喜去了仙居找朋友玩,到晚上,陈先生发现少了些什么,“我新买的五六百元的衣服不见了?”
这是陈先生一家在永康逛街时买的,连标签都没撕下来。想了半天,陈先生终于想起来了,“忘在宾馆里了。”
24日下午,原本计划回衢州的陈先生一家特地折回永康,找到了那家宾馆,原以为宾馆会妥善保管,结果得到的答复让他们失望,“他们说把我的东西都扔进垃圾房了。”
“一般宾馆都会给旅客遗留的东西做登记,新买的衣服还没穿过,他们怎么就当垃圾扔掉了?”陈先生觉得宾馆有保管责任。
宾馆方则认为陈先生入住时没有登记随身携带物品和联系电话:“既没寄存也没委托,人都离开了,我们就不保管了。”
那宾馆有没有责任保留顾客落下的物品呢?
记者询问了金华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事情是有章可循的,“《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其实都有相应的说明。”
工作人员解释说,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有责任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陈先生入住时,宾馆没有要求他按规定如实登记,留下联系方式;退宿时,宾馆查房发现遗留物也没有对顾客起到提醒义务。这种情况下,宾馆私自处理顾客物品,负有保管不力的责任。
“虽说消费者已退房,但作为酒店的客人,保护其财产是酒店服务的延伸。”工作人员解释道,“当然物品贵重,保管时间长,商家适当收取保管费也是可行的。”
面对工商部门给出的条款,宾馆方也承认私自扔掉陈先生物品确实不妥当,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给予陈先生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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