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近期我市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经办流程、缴费标准、费用承担和待遇享受以及新老政策的衔接等。
补助形式有所改变
自今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而是改为为其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但是,针对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协缴人员、经济合作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职工医保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仍为其按月发放医疗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标准有所提高,调整为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标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无需分头办理失业登记、个体参保接续等手续,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失业人员。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据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每月18日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统一结算系统核定当月应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费。
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中断参保的,允许其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通过银行扣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造成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部分人员可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
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针对去年7月至今年5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采取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的方式来解决:对当时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发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与已享受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当时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需在本人补办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且缴费成功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对于“三类人员”,也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
截止到2012年8月14日,已经发放医疗补助金差额合计400多万元,约90%人员已经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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