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湖南邵阳自来水公司的纵火惨案,在法律意义上可能没有多少讨论余地,但是,从社会治理角度、利益分配角度,也许有一定讨论价值。利益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利益问题处理是否得当,说白了就是: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是否具备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关系极大。但是,利益调节机制的缺乏,一直是社会功能的一大缺失;而国企在利益分配中的优势地位,作为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标志性现象,一直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所诟病。
国有企业的就业机会,是社会共有资源,本应向社会公开,让社会成员在公开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但是,邵阳自来水公司长期实行职工子弟就业“单位自包”政策,这其实是将就业机会这个社会资源“内部化”,变相“私有化”。类似政策,在其他国有企业同样存在,比如浙江某国企就规定,企业中某一级的干部子女,大学毕业后可以进入本企业设在省会城市的公司。这种现象,导致了两个层面的不公平,一是国企职工和非国企民众之间的不公平,二是国企内部的不公平。
调整国企职工和非国企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责任在于国企的上级单位,但是,他们显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没有设法抑制国企的特权行为,相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要往国企里安排“自己人”,从中分一杯羹。当管理者也成为特殊利益的受益人时,怎么还能指望他们起调整作用,怎么能指望他们公平分配利益?
相关报道说,邵阳自来水公司为腾出更多的工作岗位,职工内退成为习惯,男职工内退年龄为50岁,女性为45岁。因此,早在十年前,自来水公司职工(含内退人员)已达1300余人,而据该公司一位退休干部计算,目前该公司在职职工与内退职工总人数可能已高达2000人以上,而水厂生产实际只需要700人。近两倍的超员,企业工资开支自然也要倍增。邵阳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012年6月,两次提高水价,理由是“水价长期与价格成本处于倒挂状态”——2000多人中有一大半只拿钱不干活,“价格成本”能不高吗?消费者以为自己付的是水价,实际上在替国企特权买单。
国企外部有权力背景者、关系户等,都要分享国企利益,一旦“粥少僧多”,一下子蛋糕又做不大,只能让国企下层职工吃点亏,出让一部分既得利益。邵阳自来水公司本来实行职工子弟就业“单位自包”政策已经多年,公司经理隆新民上任后,一改其前任每年都要解决职工独生子女就业问题的做法,“十年没有安排职工子弟”,基本上“只解决了一些自己人”的安置问题,而本企业职工早已将子女在本单位就业视为理所当然,利益受损自然会引起不满。
邵阳纵火惨案是否给我们这样的教训: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是一种不道德。因分配机制而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有的人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而有的人就视之为理所当然,其实就是道德观的淡化、弱化,当价值观被利益原则所主导,当事人已经不会用最起码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是不是纵火杀人背后的心理轨迹?
利益分配失衡,对社会、对个人,都不是好事情。现在赶紧着手建立利益调节机制,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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