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记者从中挑选出一些与市民经济生活关系较紧密的规定进行解读。
无证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监总局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对这个制度,经营化学品的企业要引起注意。根据该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应税消费品再售是否纳税有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不久前,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对该条款解释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该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税收实施细则务必要明确,这样企业才有规可遵。
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牛初乳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的禁令,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今年4月,卫生部在回应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问题时,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日前,卫生部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牛初乳的范围,即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这三类食品。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仍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解读:据悉,国内市场上的牛初乳产品最早是从新西兰进口。在牛初乳主要进口来源国澳大利亚,把牛初乳作为补充类药物管理。据媒体报道,牛初乳是乳牛产崽后7天之内的乳汁,属于生理异常乳,其物理性质、成分与常乳差别很大,产量低,工业化收集较困难,质量不稳定。
环境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
《环境监察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读: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环保越来越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环境监察办法》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权责,旨在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当然,如何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开、高效,还有待相关部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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