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今年8月14日,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南湖区检察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9月5日上午,南湖区检察院与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这也是民诉法修正案(今年8月31日)通过后,市本级审结的首起公益诉讼案。
南湖区检察院诉称,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位于南湖区大桥镇的6家企业签订工业固废处置协议,从2011年4月起,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租用大桥镇东方码头从事工业固废贮存,并将工业固废擅自转移至新篁某砖瓦厂进行违规处置。南湖区环保局对东方码头污泥堆场上的不同污泥和东方码头污泥倾泻河道处及上下游分别进行采样化验,检测结果显示,东方码头地表水中含有六价铬、总铬,且总铬、氨氮等指标明显高于上下游河道。
南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处置危化品的情况下,在大桥镇东方码头擅自倾倒、堆放含危险化学品的污泥,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仅污染了当地土壤环境,而且严重危害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擅自倾倒、堆放在大桥镇东方码头含危险化学品的800余吨污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9月5日,南湖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已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在市环保局检查后,作了清理措施,目前,还剩100多吨污泥,对于排入河道中的1吨多污泥,被告也在积极设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方认识错误态度比较诚恳,对于流入河道的1吨多污泥,原告希望被告通过咨询相关专业部门,拿出具体处理方案,尽量恢复原状。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嘉兴鑫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今年9月10日前将堆放在南湖区大桥镇东方码头含有危险化学品的800余吨污泥进行清除,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清理完毕之后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嘉兴市环保局和南湖区检察院;对因泄漏污泥造成的河道污染,于十五日内拿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并将方案报告至嘉兴市环保局;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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