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7日讯 现如今,一些超市为了争抢客源,纷纷推出了免费班车接送服务,受到了不少家庭主妇的欢迎。不过,随着乘车人员的增加,“免费班车”有时也竟像“春运”一般一座难求,高峰期人满为患,拥挤不堪,有时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
由于班车本是免费的,那么车上的乘客如果遇到伤害事故,能否找超市方索赔呢?
案情介绍:大妈挤班车摔倒了,索赔需提供购物小票
市民蔡女士的母亲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蔡女士的母亲已年过花甲,某天,她在某超市购物后准备乘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当时,由于乘客大都拎着大包的采购物品,一见班车开门,便一拥而上,蔡女士的母亲一个不小心,被他人推倒摔伤了。
事出突然,还惊动了110。尽管警方已经作了调查处理,但由于当时在场的人很多,且有些人事发后就离开了,无法确定是谁将蔡女士的妈妈推到了。于是蔡女士的母亲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
没想到,超市一方坚持要求蔡女士的母亲必须提供超市当日的购物小票才能获赔。蔡女士的母亲解释,由于当时人多拥挤,购物小票早已不在。超市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同时,超市认为,事发时班车司机已经提出要上车的顾客按秩序依次排队上车,并且建议其他顾客等下一趟班车,但顾客大多不予理睬,仍坚持要上车。超市认为,当事班车司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提醒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本并不是什么大事,但超市的处理态度让蔡女士的母亲十分气愤,看到母亲一脸的郁闷,蔡女士拨打了我们的热线,希望得到一些建议。
律师解答:超市应负相应责任,同时加强内部管理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沈靖、刘琳娜认为,超市方面要求蔡女士的母亲必须提供当日的购物小票才可以获赔的要求是不成立的。免费购物班车接送顾客,是超市的一种服务行为,是经营服务的一种延伸。无论顾客是否持有小票、是否在超市购物,只要其一旦获准搭乘班车,顾客与超市之间就形成运输乘客的合同关系,有义务将顾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即便让没有购物或者没有购物小票的乘客上了班车,也属于超市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其推卸责任的理由。
免费班车虽“免费”,但不成为超市免责的理由。因为该班车是超市为了吸引更多的远途顾客,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是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虽名义上是免费的,但事实上车费已经计算在商品的价格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超市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免费”并不能免除超市的法律责任。
但是,超市班车司机在事发时,已经尽到了一定提醒义务。同时,蔡女士的母亲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看到乘车人员较多的情况下,仍不顾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同他人一起挤车,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直接实施推挤蔡女士母亲行为的加害行为人无法查明和确定。基于以上因素,如果蔡女士的母亲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费用分担的比例上,还是应当考虑以上各种因素。
最后,两位律师指出,超市在吸引顾客购物的同时,应当提高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另外,对于顾客而言,应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避开乘坐高峰期,或者改变出行方式,才能一路保持购物的良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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