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18岁少女小旋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到厦门,但没买到当天的车票,因没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杨某到出租房休息,却遭到性侵犯。小旋在慌乱间,用墙上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法院审理查明,小旋把杨某刺倒属正当防卫。杨某被刺倒后,小旋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这个行为属假想防卫,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前天,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旋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一个受到侵害的少女来说
这样的刑罚是不是过重了?
法院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反响很大。
网友们都在问: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刑罚对一个受到侵害的少女来说,是不是过重了?
@清风散步:这样情况是故意杀人,那什么情况是自卫?看来还真得学学法。
@Y不变的坚持:难道还有“激情杀人”么,一个少女在那样的情况下,情绪肯定已经失控,怎么还能用正常人的思维思考?难道一定得等到倒地男子爬起来继续行蛮,女子与其搏斗,才算正当防卫?
@YiXi-Chan是无子西瓜陈同学:这件事太扯了,哪个女生被性侵犯时可以冷静地来一刀?我反正不行,没捅成渔网已经不错了。
无限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不普遍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邓继祥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虽然法律规定面对重大犯罪,被侵害一方可以采取任何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运用得并不普遍。
大多数案件中,都是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做判决,而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律上有很严格的要求。主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这三个方面,把握防卫的限度。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邓继祥律师: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要求。意思就是说,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这时采取的防卫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如果侵害行为还在准备,或已经完成,这时候防卫属于事先或事后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侵害行为要足够紧迫
邓继祥律师:在不同案件中,紧迫性有不同体现。像小旋的案子中,不是在闹市区,也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在一个成年男人的房间里,一个90后少女面临性侵害,情况无疑是非常紧迫的。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足够紧迫”,小旋把对方刺倒的那一刀,被法院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没有任何问题。
随后的那几刀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邓继祥律师:理论上来说,如果对方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这时候再进行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怎么判断对方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这个限度很难把握。
当然,事发后,司法机关有各种途径可以判断,比如法医鉴定,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各种证据等等。
这个案子中,杨某被刺倒在地,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法院可能以此判断,小旋后来刺的那几刀,不是正当防卫。
但要求一个少女,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还要对自己的反抗行为作出一个理性冷静的判断,我个人觉得过于苛刻了。
为什么是故意杀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邓继祥律师:防卫过当不是罪名,防卫过当的行为必须要确定一个罪名,根据这个罪名来定罪量刑。
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一种是过于自信。小旋没有疏忽大意,也没有过于自信,所以不是过失。如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主观上应该是故意。
-名词解释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什么是假想防卫?
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什么是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都市快报 记者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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