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滨江法院判决一起强奸案。被告小俞被判有期徒刑3年。
小俞30多岁,江西人,已婚,是个体经营户。
4月的一天晚上,他载一个姑娘到钱塘江边,在车内强奸了她。姑娘比他小好几岁,有男朋友。
半年前,他在滨江一公交车站等车时与她偶然结识,两人互留了电话,之后见过几次面,偶尔还会发发短信。
姑娘报案时说,那天晚上她去小姐妹家玩,坐公交车回家时路过小俞家附近,就发了条短信,问他在干吗,能不能过来见一面?
之前,她和他接触过几次,对他印象不错,但两人也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接到短信后,他很快开车过来,接到她之后,开车载她去了江边。
姑娘说,一到江边他就想吻自己,自己当即拒绝,没想到他变本加厉,直接按住她的双手、双腿,在车内强奸了她。其间,姑娘反抗激烈,大声呼救,还咬伤了他的嘴唇,他都无动于衷。
事后,姑娘哭喊着说要报警,他把她从车内拉出来,不准她报警。回家后,姑娘还是报了警,他很快被抓。
法庭上,他的说法和姑娘报案时的说法有很大出入。
他说,收到姑娘的短信后,自己马上去接了她。她一见到他就开始诉苦,述说自己工作、生活中的各种不如意,还说她做梦都想着他。“这让我误解了,我说我们去江边坐坐,她也没意见的……”
他说,他觉得姑娘是自愿的。
检察官问:“她咬你,把你嘴唇都咬破了,这还是自愿?”
他低下头:“我错了……她不是自愿的……”
他说:“完事后,我才发现她痛不欲生,我的嘴唇也被她咬破了。”
当时天下着雨,他安慰姑娘,说送她回家。没想到姑娘毫不理会,发疯一样自己扇自己耳光,扇得很重很重,“她还用头撞车窗,骂自己怎么这么犯贱。”
他回忆,姑娘当时拿起手机说要报警,他抢过了姑娘的手机,让姑娘不要哭,把衣服穿好。把姑娘送到家后,他就走了,没过多久警察找到了他。
他当庭认罪。法院认为,他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他犯强奸罪,判刑3年。
为什么构成强奸罪
法官: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个案子里,被害人有明显反抗,但被告人还使用暴力,按压住她的双手双腿,强行和她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半推半就是不是强奸?
法官:如果真的是半推半就,要认定为强奸一般来说相对比较难,这需要分析当时现场的情形和被害人的心态、态度等综合考量。看看是否有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害人究竟是由于什么原因“推”、什么原因“就”,反抗有多激烈等等。综合分析后,司法机关才能判断这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否构成强奸。
怎样算是违背妇女意志?
法官:强奸案的嫌疑人很多都会说,对方是自愿的,是对方诱惑自己的。
是的,也许女方一开始同意男方抱她、亲她,和男方有很多暧昧的互动。但是,一旦要发生实质性关系时,女方拒绝了,男方就不能再继续,否则就是强奸。因为,她是不愿意的,她既然明确表示了自己不愿意,男方就不能违背她的这种意志。
是不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主要还要看男方是不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包括了很多种情形:比如,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人不知道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比如,利用被害人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比如,利用被害人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迷信等方法骗奸。
如果嫌疑人一口咬定,对方是自愿的,怎么判断?
这也要结合双方的说法、双方原本关系的调查、DNA鉴定等来综合分析。
比如说这个案子,被告人最初被抓时是不承认自己强奸的。女孩把他的嘴唇都咬破了,显然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反抗。
在证据面前,被告人在法庭上还是低头认罪了。即使不认罪,从现有的证据看,他还是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中,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了3年。
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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