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1995年,我妈妈在余杭的一家银行购买了2000元的企业融资债券,9个月到期,到期后1个月内可到银行兑现,但我妈妈忘记了,直到不久前突然翻出了当年的债券,但银行说已经过期了,这笔钱不能拿了。虽然事隔17年,可我妈妈每次想到这事都很遗憾,希望商报帮忙维权。
融资企业已找不到,银行也称过期无法兑付
余杭的余先生和家人最近在为两张陈年的债券而烦恼。“债券是我妈妈在1995年买的,每张面值是1000元,本来到期后一个月内可以到银行拿回本息,但我妈妈忘了这回事,没去拿钱,前不久从旧衣物堆里翻出这两张债券,才想起来还有这笔钱。”
这两张债券,是老余杭一家工厂当年通过银行发行的企业融资债券,9个月到期。现在,余先生迟了整整17年,才拿着债券到当初购买的银行去取钱。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债券早已过期,这笔钱不能拿了。
工作人员还向余先生解释说,在债券到期后一个月内,由银行负责兑现本息,而超过一个月,债券持有人就得找对应的融资企业去拿钱了。
余先生表示,这两张债券的融资企业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他无法从那里拿回本息。虽然时隔17年,但这笔钱就这么白白地“作废”了,还是让他和家人都感到遗憾。
律师:债券发行方企业应承担兑付责任
这两张搁置了17年的债券,究竟该由谁承担兑现责任?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永明律师表示,债券的发行方是融资企业,债券持有人和融资企业的关系,相当于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关系,这笔钱应当由融资企业来“偿还”。
“如果这个融资企业已经倒闭了,破产清算过了,债券持有人这笔钱可能就没什么希望拿到了;如果企业只是转制了,债券持有人还是可以去找转制后的单位去要这笔钱。”
潘律师还说,在这个债券的销售兑现关系中,银行只是融资企业的债券销售渠道,即便其在销售时扮演了担保方的角色,这个担保责任也是有期限的,过了这个期限之后,企业的行为、债务也与银行无关。所以,现在银行是没有责任替余先生兑现那两张债券的本息的。
银行表示愿意陪余先生去找企业兑付
该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类企业融资债券,银行有一定的兑付期限,过后,未兑付本息将退还给发行债券的企业。因此,在这个指定的兑付期限内,债券持有人可直接到银行取回本金,超出这个期限后,就需去找企业兑付了。
记者从余杭区工商部门了解到,这张债券的发行方工厂已经注销了。而据其他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这家工厂原归余杭的某企业管理,而该企业之后也转制了。余先生说,他尝试过去找这家企业但未果,以他个人微薄的能力还是难以成功维权。
银行方面表示,他们愿意帮余先生和那家转制后的企业去联系,看看对方能否承担兑付职责。昨天下午,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将尽快与余先生联系,约定于近日一起到该企业协调处理此事。
每日商报 记者 陈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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