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空中花园”遭拆后目前基本荒废
浙江在线09月22日讯 冯先生和妻子耗时近一年、花费百万元在滨江钱塘春晓精心打造的屋顶空中花园,被强制拆除。让人尴尬的是,这一处屋顶花园还被推荐为下月23日—26日在杭召开的世界屋顶绿化大会的示范作品,而且是唯一的住宅屋顶绿化示范项目。
冯先生和妻子杨女士通过律师将滨江区城管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撤销处罚决定,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报此前有连续报道)。
昨日下午,官司二审在杭州市中院公开审理。双方围绕城管作出处罚决定中是否有职权依据,以及城管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进行论辩。
经过近两小时的庭审,法官表示将到实地查看后,结合庭审情况再作出判决。
业主质疑城管滥用职权
据城管部门提供的证据,他们认定“空中花园”违建的主要依据是,“空中花园”的搭建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因为早在2011年11月1日,滨江区城管特地向杭州市规划局高新分局发过书面征求,询问“空中花园”是否允许保留或者可以补办手续,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经过审批,请城管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没有经过审批就是违法建筑。”城管一方认为,因为业主无法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使用了砖块、钢材和玻璃进行搭建,城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认定,屋顶“空中花园”属于违建,在城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业主进行了申辩和行政复议,当事人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保障,最后在业主拒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组织了强制执除。
业主一方则强烈质疑,他们认为屋顶“空中花园”是否为违章建筑,法律规定要由规划部门来认定,在规划部门尚未明确作出“空中花园”就是违建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下达处罚决定并强制拆除“空中花园”,这属于越权和滥用职权。
落款与印章不一,城管的解释让人困惑
被业主质疑的还有处罚决定书落款单位与加盖印章的单位不一致,处罚决定书落款为“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加盖的公章却为“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专用章(2)”。
业主方认为,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只能是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落款与印章不符的文件是不生效的文件,没有处罚效力。业主提供的证据显示,城管部门其余处理通知书等都盖有“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法人印章。
对于这一问题,城管部门的解释是,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是为了工作方便,提高行政效率,因为滨江城管有4个执法中队,按编号钱塘春晓属于西兴中队,而西兴中队使用的是“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专用章(2)”。
业主方和法官都对城管一方的解释感到困惑,业主一方追问道,如果这样的话,西兴中队或其他中队是否就可以替代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业主一方还表示,城管作出的《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送达给业主本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当庭指出,城管人员索要财物
昨日下午,业主方还当庭出示一份检举信,反映在搭建“空中花园”时,个别城管人员多次向他们索要财物,并指自己无法忍受对方勒索后,遭遇报复性执法。
根据业主所述,2011年5月14日,在城管部门向他们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他们向城管中队一负责人王某做了详细解释,对方一开始说支持业主的屋顶空中花园建设,并建议业主做好举报人的工作,同时还要求业主与执法中队搞好关系,要点烟分分,由他去摆平。
冯先生说,无奈之下,他们与王某约定在滨江一家超市门口见面,在5月15日下午5时20分,给了对方6条软中华烟(价值4500元)、余杭白沙枇杷8箱(价值1600元)给了王某。过了11天,王某又打电话给杨女士,又要香烟,说不够摆平,杨女士于5月28日夜9点10分与司机一起到对方所住小区门口,把4条软中华香烟(价值3000元)、三门青蟹4箱(价值2560元)交给对方。
随后的几个月里,王某又多次来电索要财物,在屋顶空中花园搭建期间冯先生统计前后7次送给王某财物共计价值23210元。
“我们实在无法忍受对方勒索,后来就不给财物了。”冯先生表示,没想到,在一个雨雪天,包括王某在内的城管人员带着一帮民工,冲进他们家,强行砸掉屋顶空中花园的重要设施紫藤廊架及下面的玻璃房,使雨雪直接漏进房间,给他们家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则表示,城管执法是否文明与索要财物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业主冯先生和杨女士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代表城管出庭的滨江区一柳姓副局长也承诺,将对业主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近两小时的庭审,法官表示将到实地查看“空中花园”后,结合庭审情况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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